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在深夜时分驾驶车辆,城区夜深人少、道路空旷,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从其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驶车辆时间为深夜23时许,城区夜深人少、道路空旷,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勤交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危险程度低,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所列8种从重处罚的情形;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52.14mg/100mL,酒精含量较低;该案案发时系晚上11时许,路上行人少,其酒后驾车的社会危险性不大;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其有正常职业,对其不起诉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驶车辆时间为深夜22时许,城区夜深人少、道路空旷,且行驶路程较短,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勤交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危险程度低,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另外,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酒后间隔四个多小时之后驾驶车辆,主观恶性较小;被查处时城郊夜深人少、道路空旷,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勤交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危险程度低,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驶车辆时间为深夜22时许,城区夜深人少、道路空旷,且行驶路程较短,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勤交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危险程度低,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海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驶车辆时间为深夜12时许,城区夜深人少、道路空旷,且行驶路程较短,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勤交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危险程度低,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路程不足100米,且其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时间是晚上10时许,路上车辆、行人相对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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