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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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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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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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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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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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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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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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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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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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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孔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柳某某医药等费用共计两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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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系邻居关系,本案因邻里矛盾纠纷引起,且结合全案证据,被害人付某某对激化矛盾具有一定的过错;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付某某及家人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且谅解书是被害人付某某及家属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法人,相对不起诉更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邻里和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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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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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案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轻伤害案件,被不起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MRI影像胶片2张、CT影像胶片1张、医学胶片4张、眼镜一副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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