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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