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论其理由如何,此情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并应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认为其并未与被上诉人朱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已合理安排被上诉人去其他岗位工作,被上诉人拒绝公司安排,违反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存在主观过错,对此上诉人并未就该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该理由不足以对抗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述法定情形。综上所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海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解除与被上诉人张某的劳务关系依法成立,不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所称张某与张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其之间是的劳务关系的问题。因张某某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改制,于2010年7月24日,终止与张某之间劳动关系的事实,有张某某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向张某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证实。张某某海关无证据证明自2011年1月后张某仍在为张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付出劳动并领取报酬,不能仅凭张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张某于2011年1月到张某某海关从事其分配的司机工作、接受其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领取其发放的工资、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有工资支付凭证、值班表、《解除临时用工关系通知书》等证实。综合本案事实,因张某某海关使用了张某的劳动力,双方之间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还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只为其缴纳部分养老保险,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也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北北方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 进 审判员 牟 键 审判员 韩建新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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