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燕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提供死者工作单位的证明,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该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燕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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