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在阳原县艺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已6年有余,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所述艺苑服务有限公司的餐饮部是承包制,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意见,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在艺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因艺苑服务有限公司被注销后主体资格已消灭,故原告不能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被告是艺苑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公司注销清算时清算组的唯一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但被告在注销公司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原告已经构成工伤,却未考虑原告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的丈夫在原告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职能部门确认为工亡,故对原告主张的赵金贵不属工亡的事实不予支持。原告未给赵金贵缴纳工伤保险,被告应得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应由原告给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第二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孙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700813.52元。二、原告涿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被告孙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5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于王存泽与鑫浩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亡事实,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二审,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就王存泽与鑫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亡事实进行了确认。鑫浩公司未为王存泽缴纳工伤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鑫浩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赵某某、王某、王彪工亡补助金623900元(31195元×20倍)、丧葬金2620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燕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提供死者工作单位的证明,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该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燕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燕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提供死者工作单位的证明,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该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燕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燕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提供死者工作单位的证明,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该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燕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燕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提供死者工作单位的证明,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该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燕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燕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提供死者工作单位的证明,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该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燕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燕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提供死者工作单位的证明,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该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燕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燕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提供死者工作单位的证明,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该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燕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5年1月27日,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C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以张某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到冲床车间来偷懒,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行负责。因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劳动者对造成工伤是否有过错,均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以超过15天的时效为由拒绝重新鉴定的问题。诉讼中,上诉人未提交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证据。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7月28日,张某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上诉人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说明其已主张与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5年1月27日,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C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以张某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到冲床车间来偷懒,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行负责。因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劳动者对造成工伤是否有过错,均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以超过15天的时效为由拒绝重新鉴定的问题。诉讼中,上诉人未提交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证据。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7月28日,张某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上诉人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说明其已主张与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5年1月27日,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C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以张某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到冲床车间来偷懒,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行负责。因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劳动者对造成工伤是否有过错,均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以超过15天的时效为由拒绝重新鉴定的问题。诉讼中,上诉人未提交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证据。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7月28日,张某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上诉人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说明其已主张与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5年1月27日,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C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以张某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到冲床车间来偷懒,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行负责。因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劳动者对造成工伤是否有过错,均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以超过15天的时效为由拒绝重新鉴定的问题。诉讼中,上诉人未提交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证据。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7月28日,张某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上诉人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说明其已主张与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5年1月27日,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C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以张某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到冲床车间来偷懒,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行负责。因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劳动者对造成工伤是否有过错,均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以超过15天的时效为由拒绝重新鉴定的问题。诉讼中,上诉人未提交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证据。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7月28日,张某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上诉人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说明其已主张与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5年1月27日,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C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以张某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到冲床车间来偷懒,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行负责。因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劳动者对造成工伤是否有过错,均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以超过15天的时效为由拒绝重新鉴定的问题。诉讼中,上诉人未提交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证据。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7月28日,张某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上诉人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说明其已主张与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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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5年1月27日,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C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以张某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到冲床车间来偷懒,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行负责。因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劳动者对造成工伤是否有过错,均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却以超过15天的时效为由拒绝重新鉴定的问题。诉讼中,上诉人未提交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证据。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7月28日,张某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上诉人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说明其已主张与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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