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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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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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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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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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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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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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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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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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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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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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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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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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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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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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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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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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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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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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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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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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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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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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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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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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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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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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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明显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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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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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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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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