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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某支行与乔建军、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某支行与被告乔建军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乔建军给付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27日的循环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乔建军应按照约定实际执行利率6.525%(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为基础上浮50%确定)给付上述借款期限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乔建军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执行利率6.525%上浮50%,即9.7875%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作为共同贷款人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刘俊利作为保证人,现仍在保证期限内,因此对此笔借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俊利主张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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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金农富源公司作为具备从事小额贷款发放业务资质的企业,其与被告张某某、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张利平、李军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借款人、保证人与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公章时合同生效,上述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中均有借款人与贷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的签章,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已成就;并且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如约发放给被告张某某、张某,故上述合同为生效合同。原被告就借款利率可自行约定也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2013年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至1年)为6%(年利率),月利率为5‰,4倍利率为20‰,双方自行约定的月利率为15‰,未超出法定最高限额,法律予以认可。保证合同中约定张利平、李军对借款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基于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利平、李军未履行保证义务,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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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下花园区华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原开发区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华恒煤炭公司与原开发区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均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并按约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华恒煤炭公司未尽担保责任,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利息213753.33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6月8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下花园区华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20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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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富、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河子西信用社与李某富、李某某、万荣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李某富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继续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李某某、万荣根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张某某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变更为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某某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张某某宣某农商行有限公司要求李某富还本付息,万荣根、李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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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白庙信用社与高某、张某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高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继续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张某某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张某某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变更为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某某市宣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河北张某某宣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张某某宣某农商行有限公司要求高某还本付息,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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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贾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为债权人,被告贾某某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期限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贾某某归还尚欠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7709.01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此笔贷款已于2012年12月28日到期,所以应按逾期月利率1.23%继续计算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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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乔河江、乔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为债权人,被告乔河江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乔树海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乔河江尚欠贷款本金29500元,利息6087.57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此笔贷款已于2012年9月13日到期,所以应按逾期月利率1.23%继续计算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河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贷款29500元及贷款29500元的利息6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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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涿鹿佳和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原告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涿鹿支行《保证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涿鹿佳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所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为被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之义务,并与商业银行涿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现原告认为被告缴纳了2014-2015年的16万元担保费,2015-2016年的担保费16万元没有缴纳,被告每年应缴纳担保费16万元。被告则认为担保费已经一次性给付原告,16万元是总的担保费用,而不是一年的担保费。对于担保费的计算方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一条担保费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按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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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涿鹿佳和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涿鹿佳和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原告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涿鹿支行《保证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涿鹿佳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所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为被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之义务,并与商业银行涿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现原告认为被告缴纳了2014-2015年的16万元担保费,2015-2016年的担保费16万元没有缴纳,被告每年应缴纳担保费16万元。被告则认为担保费已经一次性给付原告,16万元是总的担保费用,而不是一年的担保费。对于担保费的计算方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一条担保费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按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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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与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智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仅有权就华泰公司目前拖欠其借款本息部分主张权利,霞城三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该证据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此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不予认定。对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因相关当事各方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本院经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1、2015年3月2日华泰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2016年2月26日到期,约定年利率6.82%,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华泰公司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即自2016年2月26日逾期之日起,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10.23%(6.82‰+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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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何某、赵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与何某就赤城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赤城县龙道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含《股权转让协议》交割备忘录)、《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何某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依法应予以解除。依据宋某与何某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何某已经交纳的2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不再返还。依照宋某提交的移交清单,大部分执照证件现已失效。且因何某未到庭,无法核实移交证照是否仍然存在。故针对赤城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执照等证照手续因股权已经恢复到原股东名下,故其他执照手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重新审批补办。针对原赤城县龙道矿业有限公司,现赤城县巨祥矿业有限公司的证照手续返还,因公司已经进行了公司名称等变更。赤城县龙道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已经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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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与周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和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某或者其授权使用的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周某某作为卡主人均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责任,王某某作为保证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最高限额范围内,对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信用卡借款向农业银行赤城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27.08元及自2017年3月2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王某某在40,000元限额内,就被告周某某的前项还款义务,向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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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赤城县坤和胜农牧有限公司、马海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的反担保人应当向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被告赤城县坤和胜农牧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向被告赤城县坤和胜农牧有限公司追偿,反担保人被告马海山、苏有应当向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与被告赤城县坤和胜农牧有限公司一起向原告承担连带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被告赤城县坤和胜农牧有限公司未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书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致使原告向张家口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其和被告马海山应当依据贷款担保合同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城县坤和胜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欠款1,041,515.62元,被告马海山、苏有对以上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赤城县坤和胜农牧有限公司、马海山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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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与甄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与被告甄某、李某某、李汉瑞、明晓东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甄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李某某负有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汉瑞、明晓东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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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与任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任某、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任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3月21日至给付之日)。二、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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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岳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贷款担保合同书及被告岳济生、岳某某、杜志平、雷旺、郝爱平签订的保证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原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有权向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被告岳济生、岳某某、杜志平、雷旺、郝爱平作为反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双方签订贷款担保合同书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4万元,应予支持。原告申请撤回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7833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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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赤城县田家窑镇永某某养殖示范基地、和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赤城县田家窑镇永某某养殖示范基地、何磊、范君海、杨海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应该按照保证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商行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并支付所欠担保费一万元,被告杨海、任桂娥应用抵押财产偿还原告垫付贷款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城县田家窑镇永某某养殖示范基地、何磊、范君海、杨海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城县霞城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垫付贷款本息五十三万零三十七元四角八分,给付违约金十万元,给付担保费一万元,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被告杨海、任桂娥用抵押的林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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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某某林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吴学文李建明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融资租赁原告张某某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原告张某某林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冀G×××××/冀G××××挂),被告张某某交付了首付30000元,并连续交纳4个月的租金,之后便把车辆转卖给吴学文,不再向原告交纳租金,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收回车辆,并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租赁款61500元及违约金1041.8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在合同期内,至使车辆轮胎受损,轮胎数20条,每条2000元,共计40000元,按70%的折旧计算28000元(2000元*20*7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所辨称的轮胎是磨损所致,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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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怀来农商银行与被告吴某某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怀来农商银行依约向被告吴某某发放借款后,被告吴某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罚息;被告张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对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703.68元【借款期限内利息50000元×日息0.317元/日/‰×365天=5782.25元,逾期还款利息50000元×日息0.317元/日/‰×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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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怀来农商银行与被告吴某某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怀来农商银行依约向被告吴某某发放借款后,被告吴某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罚息;被告张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对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703.68元【借款期限内利息50000元×日息0.317元/日/‰×365天=5782.25元,逾期还款利息50000元×日息0.317元/日/‰×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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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与师某某、姜美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与被告师某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师某某、姜美英、温玉泉、侯文智、侯桂清、侯文春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师某某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姜美英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温玉泉、侯文智、侯桂清、侯文春作为联保人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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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加油站加油,欠油款未付,并出具借款协议,事实清楚,被告张某某应当按时偿还原告加油款。被告赵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62030元及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赵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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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冀某某、冀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冀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冀文会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冀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冀文会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被告冀某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时,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冀文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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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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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李某某发放贷款后,被告李某某依约负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后被告李某某支付利息13122元。原告要求偿还本金44500元及支付其他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在借款人李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时,在保证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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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张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张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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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杨万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杨万福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杨万福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要求被告杨万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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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温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温有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原告依约向被告孙某某发放了贷款,被告孙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温有新自愿为被告孙某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温有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孙某某追偿。综上所述,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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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张桂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某某发放贷款后,被告刘某某依约负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要求偿还本金116000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张桂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在借款人刘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时,在保证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张桂某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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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联保贷款协议》、《农户联保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乔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李彦清作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被告乔某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时,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李彦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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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联保贷款协议》、《农户联保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杨美花、乔某某作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时,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美花、乔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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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堡支行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联保贷款协议、农户联保最高额借款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李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薛鸿义作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被告李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时,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薛鸿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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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兴旺、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堡支行与被告刘兴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郭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刘兴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郭某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被告刘兴旺未按约偿还借款时,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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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萍、白某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萍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刘某萍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白某莲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间,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白某莲免除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白某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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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与王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8.589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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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范某某、崔发强、何平及高枝签订的《农户联保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XX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保证人高枝、范某某、崔发强、何平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虽然高枝于保证责任期间去世,但其生前和XX、范某某、崔发强、何平共同与原告签订的联保贷款协议表明,联保组内的各个成员既是借款人,又是保证人,每个人为组内其他成员承担保证责任是自己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前提和必备条件,高枝出具的保证借款担保人承诺书上亦签有安凤林的名字,应当认定该笔由于承担保证责任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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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皮草商会与李富某、王巨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李富某偿还了贷款本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李富某、王巨某夫妇偿还垫付的贷款本息252175元,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阳原县皮草商会在2017年4月18日为被告李富某偿还了借款本息252175元,故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应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日(以252175元为本金)。3.因被告李文清、杨凤花夫妇出具了同意抵押函,同意以夫妻共有的位于阳原县××××号房屋为李富某提供抵押担保,并同意按照李富某与阳原县皮草商会签订的抵押合同规定的方式抵偿李富某的贷款,故李文清、杨凤花与原告依法形成抵押合同关系,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该抵押合同有效,但因该房屋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不能成立。出具同意抵押函后,李文清、杨凤花夫妇即负有配合原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该夫妇没有履行这一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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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与田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赵建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田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向赵建明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赵建明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赵建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6484.98元(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未偿还,现赵建明已经去世,赵某某作为赵建明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庭审中亦表示不放弃对赵建明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赵某某应当在其继承赵建明遗产范围内对赵建明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赵建明借款时,田某与下花园农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田某为赵建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责任仍处于保证期间。现赵建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田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田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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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与田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赵建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田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向赵建明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赵建明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赵建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88.76元(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未偿还,现赵建明已经去世,赵某某作为赵建明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庭审中亦表示不放弃对赵建明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赵某某应当在其继承赵建明遗产范围内对赵建明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赵建明借款时,田某与下花园农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田某为赵建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责任仍处于保证期间。现赵建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田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田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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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行与杜某某、任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杜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任胜利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向被告杜某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杜某某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从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原告没有在该保证期间内向任胜利主张权利,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任胜利愿意继续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胜利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任胜利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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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马某某签订的《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与杜某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向被告马某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马某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借款时,杜某某与下花园农联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杜某某为马某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责任仍处于保证期间,现借款到期后马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原告要求杜某某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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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立志、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范立志间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人范立志应当依约履行返还本金及给付利息的义务。范立志未履行该义务,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付息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范立志偿还本金100000元及给付约定利息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以分得50000元借款为条件为范立志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担保是张某某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担保合同有效,张某某应当依约承担100000元的担保责任。张某某提供保证担保的条件是张某某与范立志的约定,仅对范立志与其本人有约束力,二人对约定的履行是二人间内部关系,其履行情况不能对抗原告的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其��任限额为10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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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立志、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范立志间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人范立志应当依约履行返还本金及给付利息的义务。范立志未履行该义务,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付息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范立志偿还本金100000元及给付约定利息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以分得50000元借款为条件为范立志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担保是张某某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担保合同有效,张某某应当依约承担100000元的担保责任。张某某提供保证担保的条件是张某某与范立志的约定,仅对范立志与其本人有约束力,二人对约定的履行是二人间内部关系,其履行情况不能对抗原告的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其��任限额为10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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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某某、武某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梁某某作为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其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曹建军、武某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为梁某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给付欠付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从2016年7月15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截止2018年3月13日拖欠利息数额为15667.98元)。二、被告曹建军、武某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梁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责任限额为50万元。被告曹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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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某某、武某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梁某某作为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其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曹建军、武某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为梁某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给付欠付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从2016年7月15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截止2018年3月13日拖欠利息数额为15667.98元)。二、被告曹建军、武某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梁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责任限额为50万元。被告曹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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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与张某某聚汇石材加工厂、张某某鸡鸣山某某楼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聚汇石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已实际履行了支付金钱的义务,被告聚汇石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聚汇石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聚仙楼大酒店、赵万仓、赵万库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且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聚仙楼大酒店、赵万仓、赵万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罚息及复利的主张是基于合同约定,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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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与张某某市海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兴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海达公司因经营资金流转向原告借款,双方构成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被告海达公司于还款期届满后未偿还本金及依约支付利息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被告海达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海达公司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4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兴隆公司、被告尹某、谷某、贾某、牛某形成了保证担保合同关系,依照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兴隆公司、被告尹某、谷某、贾某、牛某应当就被告海达公司的到期债务向原告下花园商行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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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与张家口市鸣山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鸣山公司间借款关系明确,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经向被告鸣山公司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鸣山公司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鸣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2014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款合同,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点二记收罚息,上浮后利率未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对按照该计算方法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自愿签订保证合同,为以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借款时,被告方以自己所有的和东升煤场的煤炭提供动产质押,因原告没有提出处理出质物的诉讼请求,是按照自己意愿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置,故本院对该案涉及的动产质押问题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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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诉张某某、陈海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该笔借款于2013年10月30日到期。被告张某某在偿还过本金79022.4元及2013年7月底以前的利息后再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与被告张某某间借款关系明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977.6元及2013年7月底以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自愿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互相提供保证担保,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陈海某、黄某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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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诉陈海某、张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海某于2012年10月30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该笔借款于2013年10月30日到期。被告在偿还过本金28742.74元及2013年2月底以前的利息后再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与被告陈海某间借款关系明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1257.26元及2013年2月底以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自称此笔借款由其所用,但已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此,本院不作审理。三被告自愿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互相提供保证担保,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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