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靳某某、郝某某二人没有土地使用权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了宅基地通知书和收据骗取他人钱财,涉嫌诈骗罪。郝某某没有参与伪造了宅基地通知书和收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原县人民法院起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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