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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姚某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此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应当按照河北地区标准确定。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因此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内蒙古标准计算予以支持。酌定认定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8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504元。因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刘某应当赔偿原告828671.5元。本案原告李某某系受害人姚帅母亲,原告姚某某系受害人姚帅哥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的母亲为本案的适格主体。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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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曹某某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彭某57岁,而且患有腔隙性脑梗死,本院认为被扶养人彭某已经无劳动能力。原告未提供任何曹某某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因此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偿原告91365.9元,财产项下2000元。在本次事故中,彭立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田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彭立国无责任。被告田某某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彭立国在人民保险公司上有车损险。因此针对原告不足的财产损失87136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60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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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李某某与苗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苗某亮与李海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苗某亮与李海均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被告苗某亮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在该车辆的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李海死亡的各项合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剩余部分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苗某亮承担。剩余50%的损失,由原告承担。原告主张的李海的死亡赔偿金611880元(30594元/年×20年)、丧葬费28938元(4823元/月×6个月),二被告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主张的死者李海的妻子即原告侯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虽年龄没有达到60周岁,但其经北京肿瘤医院诊断为宫颈鳞癌,结合实际,本院给予原告侯某某1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较为妥当。因此,原告侯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认定为109380元(218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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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和与杨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和在本次事故中所遭受的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因杨某的车辆在阳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阳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赵某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范围之外的部分由杨某对赵某和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为赵某和垫付的医疗费亦应由阳某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赵某和主张的医疗费6777.73元、杨某主张的为赵某和垫付的医疗费1529.9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赵某和主张护理费1200元,无据证实,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对其护理费本院酌情按每天100元支持其住院期间8天的护理费共计800元。赵某和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支持其住院期间8天的费用,每天30元即240元。其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无据证实,本院酌情支持100元。赵某和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儿子赵亮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杨某为赵某和支付的租轮椅费虽然经赵某和认可,但因其不能提供相关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某和的各项损失共计7918元,杨某为赵某和垫付医疗费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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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杨某某等与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本次事故中,郑某某与杨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悦、董某某、杨某某、杨志良、杨诤、陈玉芳均无责任,杨诤因事故当场死亡,故对于原告方的损失,被告郑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与被告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故被告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双方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方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郑某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张家口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时被告郑某某的驾驶证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均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方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人保张家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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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金生等与王铁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本次事故中,被告王铁军负主要责任,死者张某负次要责任,故对于二原告的损失,被告王铁军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事故责任比例问题,综合本次事故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铁军承担70%的责任合情合理。由于被告王铁军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华泰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时被告王铁军的驾驶证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均合法有效,故对于二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先由被告华泰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被告华泰保险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予以理赔;仍有不足的,则由被告王铁军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对于被告华泰保险北京分公司提出的事发时死者张某所驾驶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故要求在商业险内减轻百分之二十赔偿责任之辩驳意见,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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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鑫元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原告为其车辆冀G×××××在被告处不记名投保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投保雇员人数1人,雇员工种为司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累计事故赔偿限额均为1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时原告所雇佣司机刘某的驾驶资格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资格均合法有效,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原告主张丧葬费28493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12616元,不属于涉案保险理赔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564980元,其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死者刘某及其妻子、子女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死者刘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职业为司机,故原告主张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于法有据,且计算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属于涉案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死者刘某的死亡赔偿金已超涉案保险限额1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在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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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高某某等与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于某某、原告高某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于敏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故原告于某某、原告高某某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志孝将车停放在应急车道实施救助他人行为时,虽未设置警告标志,但其开启了警示灯,其与胡少波驾驶的车辆发生侧滑后相撞的交通事故没有事实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张志孝在紧急情况下,自愿以救助为目的,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为匡正社会风气,强化对救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被告张志孝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泰山保险公司承保的被告张志孝驾驶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故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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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裴某某等与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吴某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栗某某、裴某某、张凤娥、栗晓芳、栗晓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吴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该承保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栗某某、裴某某、张凤娥、栗晓芳、栗晓军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栗某某、裴某某、张凤娥、栗晓芳、栗晓军的其余损失743,471元,由阳光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承担30%的赔付责任,计款223,04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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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白某某、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赤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肇事双方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白某某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因此,该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4955元,医疗费10000元,共计114955元。原告其余的经济损失78349.71元,由中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付责任,计款54845元,其余的损失由原告自己负担。被告白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和租赁陪护椅费用共计71979.91元,由原告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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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冀GLQl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范围之内,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向被告主张的交通费960元,虽未能向本院提交交通费票据予以证实,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认可2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新购电动车花费1600元,要求被告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其因本次事故受损电动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认可赔偿修理费3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垫付的医药费3514.8元,原告张某某应予返还。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的合理损失核定为:医药费5170.48元(被告王某某垫付3514.8元)、误工费10100元(100元/天×11天+3个月×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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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中有医生明确的建议休息时间,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误工期80天计算的主张予以支持。3、按诊断证明和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护理期限为27天,原告要求护理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某财保公司抗辩按15天计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4、关于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关于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在后城镇青罗口村,后城镇摩托车销售中心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与维修,故原告的三轮车在该店维修与实际相符,被告提出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被告阳某财保公司不负担诉讼费主张,因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范围为医药费18530元、交通费1400元、误工费8880元(2017年6月16日-2017年8月27日,计83天按80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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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郝某受伤,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进行赔偿。陈某某的冀G×××××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陈某某在向郝某近亲属赔偿后,有权请求被告进行赔偿。郝某的各项合理损失确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北省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249元标准,赔偿17年,计款480233元。2.丧葬费:按照河北省2016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6987计算六个月为28493.5元。3.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0元。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酌定为3人7天每天100元,计款2100元。以上损失共计为54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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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智某、郑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因刘玉花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中部分赔偿费用406000元存入原告郑某某名下(卡号为43×××79)的卡内,但交通事故死亡补偿金并非遗产,不得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平均分配,被告郑利未实际取得该款项的部分所有权的前提下,赤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下达了(2016)冀0732执3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原告郑某某名下(卡号为43×××79)的存款67000元,用于归还被告(被执行人)郑利个人外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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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王国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和原告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和其妻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均超过强制保险承保的10000元,故原告和其妻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内可计算为每人赔偿5000元。被告王国庆未有证据证明在本案中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故原告其余医疗费、内固定取出费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82255.76元,由被告王国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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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平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被告张某某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所以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张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70%的责任适宜。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检查费损失64114.25元超出交强险10000元赔偿范围的,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张某平同意不参与交强险中关于医疗费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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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赵某某等与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七条规定,因本次事故二死一伤,本案赵某死亡赔偿,参照河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1、死亡赔偿金523040元(26152元×20年);2、丧葬费23119.5元(46239元/年÷12月×6月);3、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积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总额,其中被抚养人赵美荣的被抚养年限为20年。故四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9023元/年×20年,计180460元;4、精神抚慰金30000元;5、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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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解某、北京福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解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解某应该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解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解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董某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4年9月起就考入承德医学院学习,在城镇生活已经一年以上,虽然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是在城镇,所以原告的××赔偿金应该按照2016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6152元计算,即52304元(26152元/年×20年×10%)。原告主张误工费10897元,因其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稳定收入,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财产损失1172元,因证据不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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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许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看护的责任,造成原告受伤,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骑乘电动自行车,车载两个孩子也存在安全隐患,故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30%)。原告提出住院8天,根据其提供证据显示住院7天,本院根据住院7天计算其赔偿数额。原告主张护理费每天2人,证据不足,本院按住院期间1人护理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系受伤人员因伤导致的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按照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计算7天;交通费系实际发生,本院酌情认定60元;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住院期间每天各30元标准计算;精神损失费,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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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杨某与乔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原告之子霍志全与被告乔某均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霍志全与被告乔某应该依法赔偿对方各项合理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霍志全承担70%责任,被告乔某承担30%责任。被告乔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所以二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乔某依责承担赔偿责任。霍志全驾驶的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霍志全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乔某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由霍志全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因霍志全死亡,其应该赔偿的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霍某和被告杨某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由于在本次事故中乘坐人霍志国、贾宝利受伤,并均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乔某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应当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二原告主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等5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误工费以农、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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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靳某与李某、刘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七条规定,因本次事故三死一伤,靳鑫的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另案李鹏的内蒙城镇标准计算为611880元(30594元X20年),二原告刘某甲、靳某生活费437520元(21876元X20年÷2人+21876元X20年÷2人),丧葬费23119·5元(46239元÷12月X6月),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因丧葬费是用于安葬死者的费用,故原告另外要求被告承担用于安葬死者的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财产损失1000元未提供足够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因靳鑫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611880元(30594元X20年),2、二原告刘某甲、靳某生活费437520元(21876元X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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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丙、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七条规定,因本次事故三死一伤,本案李某死亡赔偿金参照内蒙城镇标准计算为611880元(30594元X20年),丧葬费23119元(46239元/年×12月×6月),被抚养人李某甲应按163632元(218176元/年×15年÷2人),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以上四项共计848631元。因本次事故其他二人刘喜雨,乌日娜至今未起诉,故交强险不再为其二人预留份额,因被告赵某乙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驾驶的车投保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5000元(含精神抚慰50000元),剩余部分793631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38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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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张某、朱某甲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金的分配应当根据请求赔偿的客体内容予以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分属死者生前抚养和赡养的近亲属,办理丧葬事支出的费用,应归实际支出费用的其他亲近属。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赔偿款项,不属于遗产,应当按照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确定分配份额。本案中,原告韩某及被告张某、朱某甲、朱某乙均系死者朱光平的近亲属,对朱光平因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所得赔偿款65万元,均享有分割分配的权利。2016年5月21日,原、被告四人签订的分配协议就145000元赔偿款(其中包括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了分割,此协议的分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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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与孙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的合理部分首先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按损失比例给另案原告留有相应的份额);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由交通事故双方依责承担赔偿责任,施某甲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被告孙某应该赔偿原告扣除交强险赔偿后剩余损失的30%。被告王某甲(未满十八周岁)将无牌摩托车交给施某甲无证驾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王某甲存在过错,被告王某甲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甲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应由其监护人王某乙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乙系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其未尽管理职责,亦存在过错,所以被告王某乙应就原告扣除交强险和被告孙某赔偿之后剩余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施某甲系居民,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按河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按5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以农、林、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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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甲驾驶车牌为京P×××××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商业三者险,二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1、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2、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4533元。3、财产损失1265元。其次按照本案事故责任的负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其余损失4542.6元的70%,即3179.8元,30%的损失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因被告吴某甲给二原告预先垫付医疗费28112.65元,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吴某甲垫付的医疗费28112.65元。综上所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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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杨某某与程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军民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二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的合理部分首先应该由被告华农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由交通事故双方依责承担赔偿责任,张军民承担主要责任,邵刚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张军民应该赔偿原告扣除交强险赔偿后剩余损失的70%。二原告主张赔偿80%,本院不予支持;因张军民死亡,其应该赔偿的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殿兰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冀G号轿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张军民系无证、醉酒驾车,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免责条款,被告财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被告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冀G号轿车登记在被告张会妻子张玉梅名下,系被告张会与张玉梅的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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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梁某某等与贾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孙德英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贾某某应该依法赔偿五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孙德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应该减轻被告贾某某的赔偿责任,主次责任按7:3分担。五原告和被告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贾某某一次性赔偿五原告损失1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贾某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永安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五原告120000元。永安保险公司赔偿的120000元加上解放军第二六六补偿的40万元,未超出五原告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632359.54元,未损害永安保险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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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某等与岳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岳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何建龙死亡,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岳某某驾驶的冀G×××××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原告的损失首先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本次事故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建龙、岳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告方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付后的部分应该得到50%的赔偿为宜;因被告岳某某驾驶的冀G×××××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300000万元商业险,所以原告超出交强险损失的50%首先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岳某某赔偿;四原告要求赔偿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定为1500元。综上,原告张某某、刘某某、何夭、何春花的损失确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182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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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吴某某、方进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死者方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为70%和30%。原告放弃对李瑞及车辆所有人和车辆承保公司的起诉,应予支持。被告吴某某系方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五原告要求赔偿死者(李福)的死亡赔偿金应由吴某某的事故车辆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方超在部队股兵役,未有证据证实方超有遗产,被告方进宝、李志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方进宝、李志梅放弃继承方超遗产,不负方超责任的赔偿。被告吴某某将自己的车辆出借给有驾驶资格的方超使用,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吴某某只赔偿车辆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110000元,不负其他的赔偿责任。五原告主张的各项合法经济损失,本院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根据相关赔偿标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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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吴某某、方进宝、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死者方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为70%和30%,方超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27290元,由死者方超驾驶吴某某的事故车辆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2000元,剩余25290元,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原告李某承担30%计7587元,死者方超承担70%计17703元,吴某某将自己的未投保交强险、未悬挂牌照的车辆出借给有驾驶资格的方超使用,方超醉酒驾驶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应有侵权人负赔偿责任,吴某某不承担责任。在此次事故中,被告吴某某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不负其他赔偿责任。因被告方进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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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方进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死者方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为70%和30%,方超承担70%的责任,李瑞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34000元先由李瑞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费2000元,剩余32000元,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被告李瑞承担30%,计9600元,由李瑞车辆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死者方超承担70%计22400元,死者方超与被告吴某某均有过错,吴某某明知自己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未悬挂牌照,将该车出借给方超使用,上路行驶,在本次事故中吴某某有责任。吴某某对方超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方超与吴某某之间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方超在部队服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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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蔡某某等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某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石家庄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原告。三原告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酌情支持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按3人7天120元/天计算,支持交通2000元。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为:⑴医疗费12768.16元⑵死亡赔偿金238527元(14031元/年×17年)⑶精神抚慰金30000元⑷丧葬费35816元(71633元/年×6个月)⑸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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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赵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赔偿之日起可向被告张某某追偿。因被告张某某系醉酒后驾驶车辆,故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有救护车5000元的费用,应计算在交通费中。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王海涛、张春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为:⑴医疗费2344.94元⑵)死亡赔偿金659940元(32997元/年×20年)⑶精神抚慰金30000元⑷丧葬费35816元⑸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100元(6)交通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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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荣、赵宝海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已赔付120400元,故三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救护车施救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酌情支持7000元。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但考虑到已实际发生,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现被告张某某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酌情支持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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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某等与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柴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五原告主张:1.医药费1835.2元,予以支持。2.死亡赔偿金12881元×20年=257,620元,予以支持。3.丧葬费32,633元,予以支持。4.被扶养人生活费长女李某某10周岁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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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某、武某某等与李宝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李宝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登华承担次要责任,梁新月、禹某无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冀J×××××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冀G×××××号车辆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即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1、医疗费91977.68元,予以支持。2、救护费6000元,予以支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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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董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文华在天津市公安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谈话笔录中明确表示被告张某某、张涛、张文华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冀G×××××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NA63挂盛川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且张涛、张文华承认与张某某结伴管理车辆,故对张涛、张文华称该车辆为张某某个人所有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谈话笔录中亦说明三被告对雇佣王彦兵从事货物运输的事实均知晓,故王彦兵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王彦兵系在为三被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因此接受劳务的三被告应当对王彦兵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出具的津公交认字[2016]第141605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彦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形成的原因系因王彦兵未保证安全驾驶造成,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即应当减轻雇主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张某某、张涛、张文华承担70%的责任。冀G×××××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NA63挂盛川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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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梁瑞某等与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该事故还有另一名伤者,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应在交��险责任限额内预留一半的份额,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张振军乘坐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因此被告席春雨应按50%×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主张的尸检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用品,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四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本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30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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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宋某某等与尚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死者王某与被告尚某承担同等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二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尚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二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二原告主张:1、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予以支持。2、丧葬费26204.5元,予以支持。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按照15000元予以支持。4、处理事故误工人员工资840元,予以支持。5、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证据,考虑系实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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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张某某与于清泉、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于清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于清泉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死亡赔偿金451600元⑵丧葬费21266元⑶被扶养人生活费9258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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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全面赔偿。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不完全确定的合同相对方,在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投保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从宽认定被保险人范围,以维护受损害的第三者权益,防范道德风险,防止保险人以实际使用人非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逃避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对是否得到投保人允许,应当从宽认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该允许既应当包括直接允许,也应当包括间接允许。原告成某某持合法有效驾驶证,基于非盗抢等违法原因驾驶被保险车辆京N×××××号车,应当认定其驾驶行为已经得到了投保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许可,其属于被保险人范围,且发生保险事故后作为直接侵权人全额赔偿了受损害的第三者,故成某某具备保险合同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成某某已经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第三者赔偿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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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郭某连、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诉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郭宏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车辆的所有人即被告李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及《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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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张振兴、张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步某某、步某某、邯郸县釜港物流中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步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车辆的所有人步某某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为:⑴医疗费2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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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牛某某、牛某某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次交通事故,牛慧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人保下花园支公司是事故车辆冀G×××××/冀G×××××挂号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对原告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下花园支公司作为冀G×××××/冀G×××××挂号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二、1、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提供了牛慧旺户籍证明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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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某、崔某等与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综合分析与认定,被告方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证据,故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刘树彪系事故装载机车主,应对该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其未依法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请求首先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与罗成、康健的亲属均提起诉讼,应按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确定赔偿数额。不足部分,由装载机车辆一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孙某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告刘树彪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具有驾驶装载机的资质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应与被告刘树彪对三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与罗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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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瑞某、孙某某等与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死者孙某户籍地虽在农村,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孙某从2011年12月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居住,且在城镇有收入来源,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因孙某不足60周岁,故计算年限为20年。2018年3月2日公布的河北省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0548元/年,结合事故发生日期,原告主张按此数据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认定。2、丧葬费:职工年平均工资56987元÷2=28493.5元,被告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3、精神抚慰金30000元,孙某的死亡确给其家人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根据地区情况结合事故中受害人孙某的过错责任,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4、尸体处理费14811元,提交了万全殡仪馆票据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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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金某、李树花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张家口大队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司法鉴定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等综合的分析与认定,客观合法,予以采信。该事故认定书证实在津A×××××/津B×××××重型半挂车与蒙L×××××/蒙L×××××货车相撞事故中,驾驶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陈来生无责任;在津A×××××/津B×××××重型半挂车与冀G×××××号福田货车相撞事故中,驾驶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薛小刚无责任;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津A×××××/津B×××××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小刚等人死亡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作为死者薛小刚的近亲属要求被告方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因该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由其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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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东海等与范丽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原告及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负担情况,故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原被告各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对原告的具体损失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36962.32元(原告主张医疗费36962.32元,提供证据有医药费票据2张、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清单各1份。被告对医疗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诊断证明和住院病例有严重吸入性××,根据在矿上工作情况,可能与死亡原因有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具体医疗费损失,予以确认)。2、死亡赔偿金458220元(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458220元,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15年=458220元。提供非农业户口本,大同矿务局挖金湾矿离退休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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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1、于某2等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因此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故对原告方的主张不予支持。4、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25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4000元,来阳原3次处理事故发生的费用,无票据。被告大同市分公司认可500元,被告王某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处理丧葬事宜发生交通费具体数额,故酌情支持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2500元)。5、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500元(原告主张10500元,7人处理15天。被告大同市分公司无异议,被告王某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按照当地风俗习惯,酌情支持5人处理事故7天,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共计3500元)。6、被抚养人生活费163308元(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163308元,死者于某1忠政、于某2忠亮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536元分别计算6年和15年,二人抚养,母亲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536元计算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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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赵某某、梁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分别赔偿了受害人亲属各400000元,并已履行,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侵权人追偿符合法律规定,追偿数额343970元,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请求张家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10000元,因另案已确定赔偿了死王某祥洪某喜的亲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侵权人梁慧龙已经死亡,被告赵某某、梁某、梁谡、梁生福、池桂芳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垫付款34397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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