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偶犯,主动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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