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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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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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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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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敲诈勒索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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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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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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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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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偶犯,主动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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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乙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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