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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茹某某案发后履行了法院判决,取得当事人杨某某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茹某某不起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