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牌九一副、麻将桌一张、对讲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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