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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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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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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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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牌九一副、麻将桌一张、对讲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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