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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冶金设备检修中心与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最后一段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据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10月27日该决定施行前就已经完成工伤认定,因此不适用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应当适用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该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突然离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为被告支付的相关未报销费用不在被告申请的劳动仲裁范围,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对于被告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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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怀来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构成工伤九级伤残,原告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予以赔偿,原告对二次手术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83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以最低工资1480元为基数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规定,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其自行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基数自相矛盾,仲裁委以社平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计算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无不当;原告要求以其单位社保缴费基数2621元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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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薛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5年3月27日对被告薛某某所受伤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已向原告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伤情已构成工伤八级伤残,原告应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付被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怀来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给付被告薛某某医疗费279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住院护理费12800元、辅助器具费196元、鉴定费990元、交通费456元。二、原告给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月×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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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家口市三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关于责任承担主体,2014年4月1日,张某与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后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将原告派遣至被告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工作,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即为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是北新建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张某在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工作中受伤,对其损害赔偿,北新建材公司、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与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与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约定由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约定属于双方的约定,原告张某对此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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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庭审中,关于张某某与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构成九级伤残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以上事实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工伤待遇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即31905元。劳动关系解除后,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时本省上年度职工1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即61143.88元;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时本省上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即26204.52元。2016年3月31日,原告与北新建材下花园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按照2016年上一年标准即以2015年度河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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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园分公司与樊某、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樊某于2014年10月10日到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大楼工地上班,10月24日上午樊某在撤千斤顶时,发生事故,送往下花园区医院治疗,后经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原告诉称已把该项工程通过合同的方式承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建研公司,因为拖欠建研公司工程款项,故以给工人支付工资的方式抵扣工程价款。被告建研公司称,原告考虑到合同款项巨大,后与其协商变更了合同,施工工程反包给了天某花园分公司,原告天某花园分公司同意被告建研公司的答辩意见,但补充意见称,其又把施工工程承包给了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原告在本院给予的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承包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樊某的工资由原告支付,并由该项工程原告方的项目联系人负责带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樊某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对该补充意见不予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同意仲裁意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且只要求医疗费用、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仲裁不予支持的事项不予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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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等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已经被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理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以被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被告的工资按照3295元/月计算与实际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一个月的工作日按照30天计算违反法律,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劳动争议仲裁会作出下劳仲案子(2013)第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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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春某塑料薄膜吹膜厂与吴金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和双方劳动关系已无法履行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进行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被告吴金花主张其月工资为3000元,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原告未提供吴金花低于3000元工资的证明,故吴金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应当由张北县春某塑料薄膜吹膜厂一次性支付吴金花伤残补助金33000元。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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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伦比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原系被告张某某伦比服饰有限公司职工,其于2014年9月12日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张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张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故其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重新审核确认其月工资标准,由于原告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21日工作期间的出勤天数为93天,实发的工资总数为7467元,原告的日工资应认定为80.29元(7467元÷93天)。根据月计薪天数21.75天,故原告的月工资应认定为1746元(80.29元/天×21.75天)。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同意四个月,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984元(1746元/月×4个月),应予认定。原告主张的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交通费1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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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张德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德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张德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25元的标准。因原告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结束时已超过12个月,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8.83元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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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刘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刘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刘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25元的标准。因原告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结束时已超过12个月,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8.83元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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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刘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刘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6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92元的标准。因原告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结束时已超过12个月,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8.83元的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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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25元的标准。因原告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结束时已超过12个月,且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8.83元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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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被告龙兴公司矿区内工作时,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可同时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依法承担对原告李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承担其工伤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尽管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需承担原告的工伤赔偿责任,但并不能以此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其伤前工资每日120元计算12个月。因《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故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0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92元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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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大华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其要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12月16日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至2016年4月8日的待岗生活费,符合《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内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1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14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待岗生活费按照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的蔚县月最低工资1210元的80%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一、个人垫付医疗费用3683.89元;二、住院期间护理费30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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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信彬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其要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11月17日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至2016年4月8日的待岗生活费,符合《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内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1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14元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待岗生活费按照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的蔚县月最低工资1210元的80%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一、住院期间护理费30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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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其要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3月30日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至2016年4月8日的待岗生活费,符合《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2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95元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待岗生活费按照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的蔚县月最低工资1210元的80%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一、原告个人垫付医疗费用7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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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永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事故,应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是医院医疗过错及被告拒绝继续治疗扩大损失所致,下电梯受伤只是诱因。因无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是否为医疗过错造成,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永某公司庆给付刘某某1、住院伙食补助260元。2、护理费1893元。3、交通费450元。4、鉴定费600元。5、检查费273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00元。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939元。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69元。9、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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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与魏某某、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于2005年11月22日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魏某的用人单位,魏某于2010年1月1日与宣化诚信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用工单位,宣化诚信是用人单位。因康某矿业与宣化诚信欠缴社会保险且劳动合同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款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魏某主张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2972.11元,康某矿业及宣化诚信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为2972.11元×8=23776.88元。魏某2012年3月1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宣化诚信向参保部门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算支付魏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3.25×8=308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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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宣某某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于2007年12月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张某的用人单位,张某于2010年1月1日与宣化诚信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用工单位,宣化诚信服务中心是用人单位。对张某要求二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原告张某系旷工,被康某矿业退回宣化诚信,宣化诚信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在张家口日报进行了公告,且故张某要求二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张某2011年3月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3.25元×8=30826元应当由宣化诚信向参保部门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算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3.25元×4=15413元应当由用人单位宣化诚信支付,康某矿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张某主张拖欠工资,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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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于2005年6月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吴某的用人单位。吴某已于2014年12月4日向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康某矿业主张的自动离职。对康某矿业在仲裁期间以吴某自动离职为由将吴某除名,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予支持。因康某矿业未足额及时支付吴某的劳动报酬并未缴社会保险,且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040元计算,本院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40元,故经济补偿金为1040元×10=10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吴某主张请求判令支付2013年、2014年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提交了工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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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于2004年7月到康某矿业工作,康某矿业是刘某某的用人单位。刘某某已于2014年10月14日向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康某矿业主张的连续旷工。对康某矿业在仲裁期间以刘某某连续旷工为由将刘某某除名,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予支持。因康某矿业未足额及时支付刘某某的劳动报酬并未缴社会保险,且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24元,本院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24元,故经济补偿金为1324元×10.5=139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刘某某主张请求判令支付2013年、2014年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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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万明在原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因工受伤,构成骨科七级伤残,2016年10月12日,高万明因酒精肝硬化、失血性休克去世,高万明不构成工亡。原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改制时,其债权债务都转入被告宣化环保公司,宣化环保公司承继了原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被告宣化环保公司应给予高万明七级工伤的相应待遇。2008年10月23日,高万明与原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6260元,但原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未给付高万明七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宣化环保公司应支付高万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0元/月×13个月=13130元;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宣化环保公司应支付高万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9.3元/月×26个月=43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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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牛某矿业分公司与石某、温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的。因此,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与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又由于,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是在被派遣到被上诉人牛某矿业分公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应对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石某、温某、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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