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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怀来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白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放弃了第四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工伤保险基金所承付的13920元伙食补助已进入被告怀来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账户,被告应及时将此款给付原告;三、工伤保险基金所承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633.6元也进入了被告账户,被告亦应及时将此款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4464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四、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为原告交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付的22449.58元医疗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款被告已垫付,原告应予返还;五、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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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怀来县土木拖车经销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2日在工作中受伤,2014年5月份被告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应适用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欠发2013年12月份19天工资,被告对该几项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未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后期受伤眼部护理10万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交通费及护理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来县土木拖车经销部给付原告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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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军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劳动关系、工伤性质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原告伤前本人工资数额以及被告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故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25元的标准。因原告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结束时已超过12个月,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8.83元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如下:一、住院期间护理费3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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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涿鹿矿业有限公司与茹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职工,因工伤致六级伤残,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以与被告签订有内部退养协议为由,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该协议被告所能获得的工伤待遇仅为一次性补助金,且远低于法定标准,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认定,但被告已领取的工伤人员一次性补助金11602.56元应予扣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情形,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参加工作时间为1996年3月,提出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7年4月,其工作年限为21年零1个月,补偿时间为2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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