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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联与蔚县蔚州镇南区中心学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事前对该初次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协商一致。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系被告单位教师。2016年5月24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蔚县人民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3月17日,经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张劳鉴2017年07010248号),鉴定原告构成五级伤残,配置组件式小腿假肢。2017年6月,原告到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北京辅具装配部配置下肢假肢,支付辅助器具费50000元。2016年9月18日,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072600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2日,蔚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蔚劳人仲[2017]第0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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