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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赵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郝志飞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借款人应当在经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因该借款时间为郝志飞与被告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现郝志飞已去世,被告赵某应对该借款本息予以偿还。虽然被告赵某辩称其对借款事实不清楚,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郝志飞生前所负个人债务,因此,不能免除被告赵某的偿还责任。被告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条上签名,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担保方式,被告陈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明确约定,被告陈某应当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责任。原告与借款人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并据此向本院主张借款利息,该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债务人郝志飞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原告现要求二被告承担偿还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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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张某、范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某、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可以推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范某、李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应当在原告向其催要借款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关于借款利息,其中2012年11月17日原告出借的100000元借款,双方未在借条中书面约定借款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2012年5月23日,原告出借的另一笔100000元借款,双方约定的月利率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息的约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张某对上述借款的保证责任并无异议,且并未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进行约定,则其作为保证人应当对上述2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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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秦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可推定其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秦某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然未约定借款到期日,但是被告秦某应当在原告向其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陈某虽辩称实际借款本金为50000元,但不能举证证实,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陈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款条上签名捺印,其与原告之间形成连带保证担保关系。双方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被告陈某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在借款款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原、被告曾口头约定过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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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闫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闫振兴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可推定被告对原告诉求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被告闫振兴于2013年7月5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然未约定借款到期日,但被告应当在经过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101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振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101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21010元,月利率17‰,从2014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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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九连城镇荣达养殖牧场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养牛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自2014年5月1日成立且有效。该协议并非单纯的借款关系,而是原被告共同合作经营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用每月20%的奶款逐月偿还原告贷款,现原被告并未就牛奶款进行结算,尚不能明确被告是否欠原告款项,且是否对牛奶款进行结算原告享有主动权,因此原告未与被告对奶款进行结算便起诉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沽源县九连城镇荣达养殖牧场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贷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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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侯某、岳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侯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已向被告侯某提供借款6万元,该合同成立且生效。被告侯某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原告陈述被告侯某欠付原告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20个月)按照月息3分计算的利息,因原被告之间对借款利息支付有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但按照月息3分计算利息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笔借款约定的借款利率予以调整,调整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20个月)的利息为24000元(60000元*0.02元*20月),被告侯某应向原告支付利息24000元。该借条上设有担保条款“如侯某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借款,担保人负责偿还全部借款”,被告岳生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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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赵某某等与张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峰、李慧芳、杜宏如、王鹏飞、陈江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相关应诉材料后,既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可推定上述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及担保事实无异议。被告张某平、张某峰、李慧芳向二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杜宏如、王鹏飞、陈江为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款条上签名捺印,上述三被告与二原告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关于保证期间,因被告杜宏如、王鹏飞、陈江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日、2016年5月10日在借款条中书写了“此笔借款到期后我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双方对保证期间又重新进行了约定,故本案未超过保证期间,被告杜宏如、王鹏飞、陈江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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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乔某、沈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乔某、沈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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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文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高建文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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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与原告王某某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5个月内归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给付利息应从2001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6%计收利息。其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7500元;二、从2001年8月24日起到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被告刘某某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王某某逾期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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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到期之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8.1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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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戈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现原告闫某某诉请被告戈某某偿还借款,并提供借条为证,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戈某某已给付原告闫某某利息2800元,应从中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戈某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戈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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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虽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借款及约定的利息客观存在。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月利率1.2分的诉讼请求,因字据上有明确约定,且不违范国家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亦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让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共15000元,其余的利息自愿放弃,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本息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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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2017年7月还不清借款,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应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326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2月18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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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存发与左万飞、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高存发与被告左万飞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能全部给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国家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字据上没有明确约定,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被告刘某自愿为被告左万飞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万飞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存发借款13000元;二、被告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高存发要求两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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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忻某某虽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借款及约定的利息客观存在。综上所述,原告李某与被告忻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能给付原告李某借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率一分五厘的诉讼请求,因字据上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亦应予支持。计算日期应按约定的时间2015年1月25日起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忻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5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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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忻某某虽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借款及约定的利息客观存在。综上所述,原告王某与被告忻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能给付原告王某借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率一分五厘的诉讼请求,因字据上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亦应予支持。计算日期应按约定的时间2015年1月25日起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忻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5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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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时超与原告常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时超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原告常某某借款20000元,属违约行为。现原告常某某要求被告时超归还借款20000元的理由成立,应支持。原告常某某主张要求被告时超每月给付利息1000元,双方未在借款条上注明利息,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时超在答辩中表示归还过原告常某某5000元左右,但未向法庭提供归还借款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时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常某某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常某某要求被告时超给付每月1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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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忻某某虽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借款及约定的利息客观存在。综上所述,原告李某与被告忻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能给付原告李某借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率一分五厘的诉讼请求,因字据上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亦应予支持。计算日期应按约定的时间2015年1月25日起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忻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5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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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请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的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放弃利息的主张,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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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刘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虽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借款及约定的利息客观存在。被告张某某帮助被告刘某结算利息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存在借贷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贺某某借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率一分二厘的诉讼请求,因字据上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亦应予支持。计算日期应按约定的时间2016年1月1日起计息。原告贺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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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某龙、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民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刘某龙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刘某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给付原告本金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被告李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向原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李某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无法律依据。本案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月利率为13.0667‰,即年利率为15.68004%,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未提交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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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赵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民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给付原告本金2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本案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月利率为13.0667‰,即年利率为15.68004%以及约定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即2013年8月1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10‰计收罚息,即逾期贷款月利率为13.0667‰((1+10‰)=13.19737‰,即逾期贷款年利率为15.836844%,均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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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庞成喜催要欠款时,由于原告欠庞成喜的菜钱,指派被告和原告拿钱,用以归还原告欠款。这样庞成喜与原告苏某某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且庞成喜、苏某某二人平时有业务来往,苏某某称“两人结账时,这20000元没有结算”充分说明了这20000元属于苏、庞二人的算账范畴,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忘记结算,现庞成喜已去世,真正是否结清这笔欠款,也无法查清,加之被告和原告拿钱时写的是取款条,故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实质性借贷关系。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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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贷款条原件1张、(2015)沽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可以认定被告周某借原告赵某某35000元及欠利息3900元的事实。原告诉称被告周某曾口头向其借款700元,在庭审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900元。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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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已明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未及时将所借款项及利息按约定归还给原告,故其应向原告承担还款、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及从2012年2月27日至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为15‰计算。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12月11日所欠原告本金50000元的利息7125元。如被告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用1020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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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向原告衡某某借款1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张,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20‰从201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该利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从201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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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为证,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借款按30‰的利率计算月息,明显高于银行借款四倍利息,对此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月息按20‰的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欠款150000元。二、从2013年8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王某某所欠原告田某某的欠款150000元按20‰的利率计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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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姚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9月13日签订了施工协议书,被告将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沙梁管理处的职工宿舍建设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虽然主张是受被告欺骗而签订了协议书,但事实上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并予以交付使用,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1张,被告主张系受原告的欺骗、威胁才出具的,但不能举证证明,故应认定为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书面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沙梁管理处的职工宿舍,双方虽在施工协议书中约定了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但该职工宿舍于2014年11月底交付使用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对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予以明确,应当认定双方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另,欠条中对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做出重新约定,应视为对原付款方式的变更,被告应按照欠条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按时履行给付义务。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工程价款为583346元,但其中包含了原告曾出借给被告的3000元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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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杨某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应予确认,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某、郭某、傅彦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明确的约定了借款本金为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被告杨某某、郭某未履行合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人傅彦斌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杨某主张违约责任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即月利率为2.25%),该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月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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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诉李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樊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16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樊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某借款2165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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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给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口头约定月利率1.3%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某某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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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郭某某、河北青沟佳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某与原告韩某借款16万元的事实,有原告韩某提供的借条确认,据此,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河北青沟佳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原告韩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该公司经营,原告韩某有权要求被告河北青沟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共同承担归还该笔借款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韩某要求被告郭某某、河北青沟佳禾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韩某在庭审中要求被告郭某某、河北青沟佳禾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最高利率(即月利率20‰)归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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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赵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被告辩称2014年冬天张玉收取的5000元就是归还的此笔借款,只是没有抽回借条。张玉说这5000元是他在被告工地帮工的工资。而张玉在2015年2月5日还收取过被告的工资3000元。张玉庭审中说他在被告工地帮工,被告答应给他10000元的工资,而被告予以否认,只是说让张玉去帮忙,双方没有谈工资,干活结束后给付了张玉3000元的工资。故张玉2014年冬天收取的被告的5000元无证据证实为工资款,应认定为被告偿还的该笔借款5000元,未收取利息应视为原告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赵某、王某某给付借款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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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马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给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约定月利率2%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某某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已付的15000元利息应予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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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天芳偿还借款,但所提交的借据上记载借款人为“陈某某”,不能证明被告“陈某某”与“陈天芳”系同一人,且借据上没有被告王某某签名,陈天芳与王某某也不是夫妻关系。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天芳偿还借款,但所提交的借据上记载借款人为“陈某某”,不能证明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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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来与赵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赵某借款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是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故此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本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利息应以年利率24%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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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赵某借款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是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故此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本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利息应以年利率24%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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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温某甲、胡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法庭调查时,原告所主张的债权的重要凭据--借条原件不能向法庭出示,借条原件却在被告温某甲、胡某甲手中,被告主张欠原告的借款均已还清,所以才拿回的借条,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对借款借据及还款协议的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证实自己主张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38.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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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履行还款义务。按原被告双方约定,截至2016年2月1日累计10万元本金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主张按借期内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借款之日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共计16个月利息为20万元×1.5%×16=48000元,扣除被告曾给付的5000元利息,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4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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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有原告陈述及借条为凭,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被告约定月息为1.5分,未超过年利率24%,应该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乙不能证明该债务为被告李某的个人债务,仅以不知情以及其已与被告李某离婚为由拒绝还款,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李某、刘某乙应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共计40000元,以及第一笔借款20000元从2013年10月9日起按照约定月息1.5分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第二笔借款20000元从2013年12月27日起按照约定月息1.5分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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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某诉李灵芝、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为证,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二原告主张让被告按约定的月息1.5分的利率偿还利息的请求,也应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做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李灵芝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王某某在本案中放弃让担保人杨林芳承担保证责任,只要求让债务人偿还借款,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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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富与被告岳某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被告应当偿还相应的借款本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息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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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富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李国富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此笔借款已于2014年4月28日到期,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笔债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仍应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李国富借款本金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李国富借款3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至给付之日,月利率按1%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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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贾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此笔借款已于2014年7月10日到期,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此笔债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因约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按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至给付之日,年利率按24.6%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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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诉称可以确定被告杨某某一直结利息至2014年12月12日,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到期债务形成合意延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应为月利率2.05%。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3日至给付之日,月利率按2.05%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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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山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郭景山借款3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此笔借款已于2014年1月8日到期,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此笔债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仍应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郭景山借款本金3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郭景山借款35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9日至给付之日,月利率按1.5%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69元,诉讼保全费43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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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春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王永春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此笔借款已于2015年4月4日到期,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笔债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仍应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王永春借款本金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王永春借款3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5日至给付之日,月利率按1.5%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3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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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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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冀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借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时约定月息3%,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冀某某借款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冀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借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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