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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沈东东、河北众诚兴宇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沈东东、龚志忠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东东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龚志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冯某某无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主次责任比例为7:3为宜。由于被告沈东东系被告通信公司的司机,被告通信公司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冯某某人身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在该交通事故中有他人受伤(即龚志忠仍在治疗中),故应当在该交强险限额内为龚志忠保留一定的数额。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原告乘坐拖拉机系被告龚志忠驾驶并所有,故应由龚志忠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由于该交通事故系为郭政军所有车辆进行修理、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故郭政军作为受益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原告主张龚志忠系受雇于郭政军、亦要求郭政军承担赔偿责任,无相关证据证实,且郭政军予以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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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段西奎与赵如雄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段西奎与赵如雄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赵如雄摩托车的原告无责任。由于被告段西奎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该车辆剩余的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其他部分损失已被同一交通事故死亡的赵如雄的案件使用),剩余部分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50%的损失,原告放弃向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姚登梅索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098.75元(尚义县医院6044.75元+251医院1054元)、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均予认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80元,结合原告检查、出院及鉴定的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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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其肇事车辆已向中华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田某某的损失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因保险公司已理赔57000元,剩余损失李某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在损失总额上,田某某的医疗费为1016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15天均为450元、考虑田某某的伤情营养费按30元计算30天为900元、护理费按每天100元计算30天为3000元、误工费按交通运输业的年平均工资46143元计算163天为20606元(误工期限从2013年1月7日计算至鉴定前一日2013年6月19日为163天)、伤残鉴定检查费为2020元、车辆速度鉴定费5000元、车损8813元、残疾赔偿金按2012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43元为基数计算,按21%计算系数(一个九级、一个十级),残疾赔偿金为86280.6元。田某某父亲属于农村居民,事故发生时年满64周岁,田某某母亲属于城镇居民,事故发生时年满66周岁,由包括田某某在内的两个子女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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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医疗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13.4元,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每月2500元,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终结期至鉴定日前一日为99天,共计8250元。提交原告所在单位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总公司生产基地职工食堂出具的证明一份,因原告并未提交其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也未提交单位相关手续,本院认可按照河北省相近行业住宿餐饮业标准年收入27639元计算原告误工费,99天共计7497元。原告主张护理费每天100元,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60日共计6000元,护理费标准符合张家口一般护工标准,期间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4516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提交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高庙堡村民委员会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并有经办人签字;租房协议一份。证据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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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明与刘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新明、勾小丽、刘某某无责任,因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刘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刘某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故被告刘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计算为:⑴医疗费68385.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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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吴某、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吴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1.医药费32,013.13元,予以支持;2.鉴定费2208元,在交强险下不予支持;3.误工费9298元,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4.护理费120元×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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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赵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赵建国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乔某某伤残,因赵建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对乔某某的损失赵建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乔某某的损失应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赵建国要求乔某某返还垫付的医药费等287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抗辩不承担鉴定费,本院认为,鉴定费属于乔某某为查明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免责的证据,故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抗辩不承担诉讼费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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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亮与包格日乐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包格日乐吐驾驶的冀G×××××号小轿车比要亮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具有更强的动力、更高的速度,也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包格日乐吐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而包格日乐吐未能举证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包格日乐吐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对于要亮的损失应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先行向要亮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综上所述,要亮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有:医疗费59234.08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18360元、伤残赔偿金39712.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4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4100元、车辆重置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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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李淑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淑燕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行人尤某相撞,事故造成尤某受伤。本次事故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淑燕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尤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因此,本院确定李淑燕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淑燕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尤某的损失应结合此次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保险公司为尤某垫付8700元医药费理应扣除,李淑燕为原告垫付2500元理应返还。保险公司主张医药费应扣除10%的自费药费及一次性用具费用,因无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提出尤某已年满70岁,应由其子女赡养,误工费不赔付,因赤城县雕鹗镇尤庄村村委会证明证实尤某在交通事故受伤前身体健康、靠种地为生、具有劳动能力,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尤某的误工费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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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侯某某、北京建伟兴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侯某某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侯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肇事车辆在珠峰财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该承保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王某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和财产损失103365.60元。王某某的其余损失12809.33元,由珠峰财保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付责任,计款8966.53元,剩余的3842.80元,由王某某自己负担。侯某某为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700元,由王某某予以返还。王某某面部去瘢痕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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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等与庞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保公司、庞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已报销部分医疗费,所以对人保公司、庞某某提出的王某某已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辩解不予认可;2.人保公司、庞某某对于王某某提交的接骨胶囊票据真实性认可,但需要提供相应的医嘱证明。本院认为接骨胶囊票据是正式发票,且王某某身体多处骨折,所以对接骨胶囊票据予以认可;3.人保公司、庞某某对于王某某提交的辅助器具票据三张认为是非正式发票,请法院核实。本院认为对于辅助器具票据三张,两张票据上有张家口康跃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盖章,所以对辅助器具票据计4000元予以认可。对于辅助器具票据500元,上面没有公司盖章,故本院不予认可;4.人保公司、庞某某对于王某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和证明认为具体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定。根据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和王某某的就医时间、地点、次数,本院酌定3500元;5.人保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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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某、王某某等与杜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怀来骨玉医院在张家口地区是属于公认的治疗骨伤的专业医院,二原告均有骨折,其为了更好的治疗伤情,到该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而花费的医疗费,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该医院出具的赵卫某的医疗费收据4张,计款312元,王某某的医疗费收据2张,计款240元,由于不是正式发票,本院不予认定。2.关于误工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工资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是相关法律规定的认定误工费的条件,并且作为二原告的用人单位隆化县金峰矿业有限公司统一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二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予以认定。3.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原告都有骨折,其购买的锁骨带、肋骨矫正带、腕关节外固定矫正器都是治疗伤情的必需品,而且费用合理,本院予以认定。4.原告赵卫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问题:其提交的出租人张建勇和赤城赤城镇宏达村村委会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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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张某某、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甄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孟某造成了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甄某驾驶的车辆冀G×××××号小型轿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本次事故甄某负有全部责任,所以孟某的合理损失首先应该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阳光保险公司和孟某已达成赔偿协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类损失,由甄某赔偿。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手续齐全,故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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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礼与陈某某、乔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原告驾驶的六轮拖拉机尾部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明礼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购买的冀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申明礼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陈某某给原告垫付的医药费、救护车车费共计1777.17元理应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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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林与张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GSZ503号轻型普通货车将原告王树林撞伤,经赤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对王树林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张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王树林的损失应先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树林的合理损失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当进行折抵。鉴定费系王树林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故保险公司提出对鉴定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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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学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李学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陈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0366.28元,住院65天,经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105日,护理期60日1人,营养期75日,因被告李学力车辆在信达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险,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信达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公司予以赔偿。因原告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一直经营其赤城县赤城镇鑫旺文具店,并已提供该文具店相关执照,故其误工费本院按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年收入标准即,35683元/年计算。原告在王家楼卫生院购买药品花费120元,虽该收据不是正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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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林、张某某与李海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财产保全,保全费87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海龙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李海龙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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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学兵与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方学兵与被告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属雇员与雇主关系,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为运输的受益人,对雇员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方学兵驾驶不慎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其保额内承担责任。原告请求给付为乘客垫付的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予赔偿,故对精神抚慰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予赔偿,应由方学兵与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对原告方学兵的损失本院认定:1、医疗费103191.46元;2、误工费68929元÷365天×(180天+30天)=39657.78元;3、护理费120元/天×(90天+15天)=126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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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何某某、天津鑫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某某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按伤残情况,本院酌情支持66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酌情按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800元。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按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计算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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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崔某某、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崔某某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均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酌情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酌情支持500元。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辩称的伤残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因原告居住在城镇周边且生活来源于城镇,故本院不予采纳。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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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1等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部分,按70%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某某主张:1、医药费21,382.48元,予以支持。2、二次手术费5000元,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30元天=600元,予以支持。4、护理费12600元,予以支持。(包括二次手术护理费)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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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帮工人肖某某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原告提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各项费用为:一、医疗费59237.96元;二、伤残赔偿金30548元×20年×10%=61096元;三、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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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医疗终结后向被告理赔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找不到另一方事故车辆,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虽然证明内容过于简单,但足以证实本次交通事故确实实际发生而非原告故意制造或其它情形,因此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进行理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9908.85元,提供了赤城县医院门诊票据7张1516.93元,怀来县中医院票据15张1694.5元,怀来县医院票据2张648元,北京长庚医院票据4张26049.42元,因医疗费未超出保险限额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2100元、检查费528元、交通费4800元,是确定原告伤残情况以及及时抢救发生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的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24000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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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邢某、邢四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不足部分由被告邢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冀G×××××号小型面包车上人员师全银、王红伟、师某某、师全勇、马玉成五人受伤,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责任项下五人平分,在死亡伤残责任项下除赔偿王红伟的经济损失,其余四人平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辩称的,司机是醉驾,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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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某与刘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原告张桂某、被告刘某林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均有证据相佐证,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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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顺与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祁某某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均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怀来县土木镇石河村处方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矫形器,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按农业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4000元。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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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与张某某、利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利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利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2532元,可另行起诉。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77449.13元⑵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0元/天×12天)⑶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⑷护理费10100元(2100元+100元/天×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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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医疗辅助器械费,均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本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2200元。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200元。二、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北京市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68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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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作为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在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已休病假近8个月,原告伤情鉴定显示医疗终结期为120日。原告在2017年5月1日后未能提供相应的休病假证明,亦未到公司上班,且连续旷工达5天以上,已违反了公司病假管理规定,公司对原告予以辞退并通知原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告休病假期间,被告按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共支付了原告工资5720元(715元×8个月),原告在被告处已工作23年,虽因病休假近8个月,但仍应按休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总收入计算)即16992元(2655元×80%×8个月)。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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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邢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医疗费有票据证实,被告也认可,被告方主张扣除20%医保用药无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支持原告医药费32294.8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住院29天,每天按30无计算,证据有:病历。被告认为应按每天15元计算29天。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3、营养费27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2700元,鉴定意见书证实,需加强营养9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认为,营养日时间过长,应按每天15元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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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陈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鉴定结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支持原告主张)。6、误工费16566元(原告主张误工费21300元,从事故发生到定残前一日142天,每天按150元计算。提供的证据:鉴定结论,工资证明及工资表。被告对误工天数142天认可,不认可工资形式,真实性有异议,认可工资每月3500元。本院采信被告主张,支持误工费:3500元/30天*142天=16566元,)。7、交通费1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2285元,车票14张。被告认可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出入院及检查必然产生交通费,故酌定交通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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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巩某、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医院外用药213.3元,因无医嘱证实不予支持,其他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支持原告医药费13407.8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住院16天,每天按30元计算,提供证据有:诊断证明、病例、费用清单各一份。被告认为每天应按15元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3、营养费27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2700元,加强营养90日,每天按30元计算,提供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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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梁某甲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医药费票据中一张拐杖收据和一张矫形器发票不属于医药费范畴,其它票据均为正规票据且为梁某甲因本次事故发生,本院经核实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92395.61元)。2、后续治疗费18000元(原告主张18000元,提供证据有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保险公司认可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有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后续治疗费用1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原告主张住院21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营养费2700元(鉴定结论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9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5、护理费12000元(鉴定结论证实,120天1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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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董创新、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董创新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造成原告的身体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董创新的车辆在被告都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都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护理人为原告的妻子,其妻子的工资为1500元/月,故应当按照每天5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标准过高,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妻子的工资为1500元/月,故本院按照本地护理费120元/天的标准计算。被告前期垫付医疗费3424元,予以抵扣。原告的医疗费超出交强险10000元限额的部分由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全部责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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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孙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造成原告的身体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某的车辆在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华农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就满75周岁,没有过生日也应当按照75周岁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还未过75周岁生日,即不到75周岁故伤残赔偿金计算6年。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28249元/年,不应当按照30548元/年计算,本院认为河北省统计公报已经公布最新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548元/年,故我院认为应当按照最新的标准计算。二次手术费用原、被告双方协商为3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医疗费项下各项损失共计18338.45元,超出交强险医疗项下10000元限额的部分为8338.45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被告前期垫付医疗费5060元,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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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姚某撞倒,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在中华联财险张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年龄已经87岁,没有劳动能力,对原告的误工费提出异议,原告虽然提交了村委会证明,但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已经87岁,不符合给付误工费的条件,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故本院认可伤残赔偿金5525.5元(11051元/年×5年×10%=5525.5元)。鉴定费系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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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陈某、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经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的同意乘坐其班车回家,原告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被告既然同意搭乘,就有不得损害的义务,被告陈某、赵某对该事故分别承担同等责任,陈某系职务行为,赵某系雇佣关系,应当由被告张矿集团、被告孙贵军承担责任,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张矿集团辩称原告是好意同乘,另一方面原告是上下班,在单位可以走工伤保险,赔偿适用填平原则,所以有些项目是重复计算的,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优先适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进行填充赔偿,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支付,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提到在医疗费中有其他人名字的,本院予以剔除,还有在宣钢医院住院的9824.51元已经由医保统筹支付,不再计算;医疗辅助器具费有2000元押金不予计算;原告在北京住院治疗,应当给付其住宿费13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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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张某来与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韩某某依法应当赔偿原告邓某某、张某来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依法在责任范围内应对原告进行理赔。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提出的该事故造成三名人员受伤,在赔偿上应该分摊赔偿的主张,因该第三人未起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一、针对原告邓某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45096.70元,确系原告受伤后的实际花费,包括被告韩某某垫付439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鉴定意见“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8个月,护理期120日1人,二次手术费约8000元”。本院支持伤残赔偿金48282元(24141/年×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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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军与任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黄小军的损失首先应由人保财险密云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人保财险通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车辆实际所有人张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任某某系张某某雇佣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还有案外人张登青,故黄小军、张登青的损失按照损失比例受偿。黄小军的损失有:1、医疗费3356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16天);3、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4、护理费7200元(120元/天×60天);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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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2、马某1等与李朝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朝海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马某1、马某2受伤及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朝海驾驶车辆跨道路中心线发生事故,其存在重大过错,本院确定被告李朝海按8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李朝海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处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马某1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4412.2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3.营养费2700元;4.护理费7200元;5.残疾赔偿金61096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7.鉴定费23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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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武某某等与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闫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何某某、武某某受伤及何继亮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彭建娥作为车辆所有人,且其系闫某某妻子,故其亦应负赔偿责任。闫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保财险开鲁公司处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被告中保财险开鲁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二原告与被告闫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何某某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6070.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3.营养费1800元;4.护理费7200元;5.交通费700元,何某某上述损失共计2646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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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河北省尚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因医疗过错导致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本案案由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在2015年1月6日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在1月7日为原告实施了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复查,复查结果为内固定术后改变示:钢板断裂,断端错位成角,螺丝钉松动。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史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到同等,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原告钢板断裂后到尚某某医院、张家口第二医院、张家口第三附属医院、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检查支出医疗费1576元,均系正式票据,应予认定。结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再次手术后续医疗费:①选用国产内固定物总体费用为叁万至肆万元;②选用进口内固定物总体费用为肆万至伍万元。原告主张后续医疗费50000元,酌情认定40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医疗费共计41576元。依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接骨板断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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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肖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旭海是应被告肖振雅请求驾驶其父亲的车辆去张家口办事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且损害的事实成立。被告主张是原告擅自强行驾驶事故车辆,双方不构成义务帮工的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法定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现在还在治疗中,且二次手术未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帮工过程中,作为司机未尽到安全保护之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作为帮工人对致其损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责任比例确定7:3为宜。原告原告主张医疗费54811.19元,鉴定费2808元,检查费2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天×30元/天),因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认可,均予认定。原告主张误工费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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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郭某某、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行为导致受害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017.54元,营养费480元,护理费7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车辆损失20000元,三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依据原告住院天数,参照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4815元,系按照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因原告未提供从事该行业的证据,亦不能确实充分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结合其所提供居住情况及相关单位证据,参照鉴定结论医疗终结期意见、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予以支持4307.59元(52409元/365天×30天)。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23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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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向某、高士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向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高士根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向某、高士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被告王向某、高士根应对原告王某因此事故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高士根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王向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乘员责任险,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该车辆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向某、高士根各承担50%赔偿责任,被告王向某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分公司在乘员责任险限额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向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士根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高士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为92343.8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3665.35元中的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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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光明与周常宏、中冶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事故经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安公交认字【2017】第502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常宏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冀光明不承担责任。被告周常宏在肇事后逃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中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本方在免责条款加黑加粗,已尽到了提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就商业三者险免除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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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李兴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人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马某的抢救及医疗费(含救护车费、检查费)共计人民币41330元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伤分别被评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年龄为68周岁,但其户籍在康保县××李让村,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在城镇,本院支持其残疾赔偿金41110元(11051元/年×12年×31%)、精神抚慰金人民币9300元、误工费人民币6394元(19779元/年÷365天/年×118天)、护理费人民币11800(100元/天×11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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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刘某、康某某农牧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石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获得赔偿。原告石某支付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10456元,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称原告支出的医疗费中有进口药品,对药品使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方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支出的交通费2310元,本院综合实际情况考虑,酌情支持交通费人民币191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为:1、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570元(30元×119天=3570元),2、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30元×90天=2700元),3、护理费人民币15000元(100元×150天×1人=1500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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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原则,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作事故受到损害,雇主就应当赔偿。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故其受到的损害应当由江某某承担责任,故对于中国财保以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其过错应当承担一定比例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江某某所有的冀G×××××冀G×××××货车在中国财保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中国财保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给予赔付100000元。其余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其雇主江某某赔偿。根据原告主张医疗费14066.84元、鉴定费2700元均有正规票据,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及当地标准,营养费3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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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石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120元/日的标准主张护理费合理,结合鉴定意见确定护理费为7200元。2、杜某主张误工费15000元,石某、华农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杜某系退休员工,不存在误工费,工资证明没有经办人签字,也未提供工资流水;本院认为,误工费系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收入减少,与是否退休无关,如退休员工从事其他职业,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也属于误工费范畴。杜某虽达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其具有医师资质,根据其提供的医师执业证书证证明杜某于2018年执业机构变更为张家口市东城医院,且与张家口市东城医院出具的误工证明、出事前三月工资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杜某作为医生退休后再从事相关工作符合常理,故确认误工费为15000元。3、杜某主张伤残赔偿金49496元,华农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计算错误,认可49495元,本院计算伤残赔偿金为4949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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