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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宝成逃逸后,主动向乌兰浩特市交巡警大队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宝成家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宝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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