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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