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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仉勇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联通张某分公司上诉称依据本案客观事实仉勇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认定联通张某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任何说理,明显主观随意。因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仉勇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系碰上在通行道路上放置的黑色木质电线杆发生的交通事故,该电线杆系联通张某分公司使用管理,电线杆不应放置在通行的道路上,该电线杆放置在通行道路上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仉勇夜间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不应上路行驶,其上路行驶具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但不是必然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联通张某分公司主张交警部门应对仉勇进行酒精检测的问题,属于交警部门的职责范围,联通张某分公司应向相关交警部门反映。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联通张某分公司上诉称一审中其提出对仉勇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也未在判决书说明不准予重新鉴定的理由。经审查一审开庭笔录,一审法院当庭以“联通张某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准许,”进行了当庭答复。本院庭审中,联通张某分公司亦未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联通张某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持残疾赔偿金、按照餐饮服务业标准支持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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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联通张某分公司上诉称依据本案客观事实仉勇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认定联通张某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任何说理,明显主观随意。因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仉勇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系碰上在通行道路上放置的黑色木质电线杆发生的交通事故,该电线杆系联通张某分公司使用管理,电线杆不应放置在通行的道路上,该电线杆放置在通行道路上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仉勇夜间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不应上路行驶,其上路行驶具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但不是必然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联通张某分公司主张交警部门应对仉勇进行酒精检测的问题,属于交警部门的职责范围,联通张某分公司应向相关交警部门反映。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联通张某分公司上诉称一审中其提出对仉勇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也未在判决书说明不准予重新鉴定的理由。经审查一审开庭笔录,一审法院当庭以“联通张某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准许,”进行了当庭答复。本院庭审中,联通张某分公司亦未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联通张某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持残疾赔偿金、按照餐饮服务业标准支持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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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服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河北分公司)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诉原审法院判决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承担四原审原告80%的赔偿责任不当的问题,因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乔广承担主要责任,乔广对于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责任比例服判,上诉人只是作为被上诉人乔广车辆的保险人,在乔广与上诉人形成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限额内替代乔广承担赔偿责任,乔广作为责任人对原审判决的责任比例无异议。据此,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乔广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判决其对四原审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外的剩余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作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替代被上诉人乔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妥,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诉根据其与被上诉人乔广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乔广的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形时,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应免赔10%的问题,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乔广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为不计免赔险,上诉人亦在原审庭审中的答辩意见为其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审原告合理的损失,现原审判决上诉人对四原审原告的损失承担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原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的免赔率并无不妥,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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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服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河北分公司)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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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诉原审法院判决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承担四原审原告80%的赔偿责任不当的问题,因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乔广承担主要责任,乔广对于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责任比例服判,上诉人只是作为被上诉人乔广车辆的保险人,在乔广与上诉人形成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限额内替代乔广承担赔偿责任,乔广作为责任人对原审判决的责任比例无异议。据此,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乔广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判决其对四原审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外的剩余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作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替代被上诉人乔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妥,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诉根据其与被上诉人乔广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乔广的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形时,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应免赔10%的问题,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乔广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为不计免赔险,上诉人亦在原审庭审中的答辩意见为其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审原告合理的损失,现原审判决上诉人对四原审原告的损失承担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原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的免赔率并无不妥,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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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诉原审法院判决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承担四原审原告80%的赔偿责任不当的问题,因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乔广承担主要责任,乔广对于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责任比例服判,上诉人只是作为被上诉人乔广车辆的保险人,在乔广与上诉人形成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限额内替代乔广承担赔偿责任,乔广作为责任人对原审判决的责任比例无异议。据此,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乔广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判决其对四原审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外的剩余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作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替代被上诉人乔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妥,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诉根据其与被上诉人乔广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乔广的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形时,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应免赔10%的问题,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乔广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为不计免赔险,上诉人亦在原审庭审中的答辩意见为其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审原告合理的损失,现原审判决上诉人对四原审原告的损失承担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原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的免赔率并无不妥,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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