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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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