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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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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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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后能够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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