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福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朱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者及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赣******/赣*****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320国道620公里+500米(弋阳县南岩镇**村)路段时撞到行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曾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曾某某主动拔打报警电话和施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地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死亡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及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谅解了曾某某的肇事行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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