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当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非法拘禁一案中,被告人叶某只是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胡某乙,从弋阳县城南新工业园区山上回来后,没叫李某乙将被害人胡某乙带到弋阳县公路宾馆并要李某乙看守被害人胡某乙,并不是主使人,而是参与者;在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叶某交通肇事后之所以逃跑是因为害怕被村民打,并且在家人的劝说下,驾车准备回去投案自首,而且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以上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叶某因为牛某借了他的钱,是被害人胡某乙牵线联系并作担保的,借款的用途是牛某用于做生意,结果叶某认为胡某乙不告知他实情,所借钱款被牛某拿去赌博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辩称其系自首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理由: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被卡在车内驾驶室且处于昏迷状态,经消防人员救出被医务人员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且当时交警已在事故现场勘查,随后交警到医院将郑某带至交警大队讯问,又未查询到郑某的报警记录,证据上不能证明被告人郑某有自动投案的事实,故其自首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贵溪市花园街道办事处花园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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