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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有关辩护人所辩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方给某部分赔偿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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