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其具有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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