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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德明审判员李英革审判员陈曦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倪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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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与魏某1驾驶的农用四轮车相撞,造成李龙死亡、魏某1、熊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死者亲属及伤者熊某已赔偿并得到了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要求应予支持。原告人要求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次治疗费用、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应以鉴定的180日为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经核算,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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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酌情从重处罚;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于某某可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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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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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与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陈某某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原审对其从轻处罚正确。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肇事车辆在投保期间内肇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合法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原审判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提出请求二审法院对精神抚慰金部分予以改判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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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民事赔偿部分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铁玲 审 判 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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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减轻处罚,结合四平市梨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意见,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马金龙 书记员:王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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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吴某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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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事故经过,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系单某某的父母,单某某的父亲表示不追究单某某的责任,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可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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