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打鱼机1个、提桶1个、背篓1个、网兜1个、电击鱼竿1根、电筒1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打鱼机1个、提桶1个、背篓1个、网兜1个、电击鱼竿1根、电筒1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地笼网2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地笼网1个,网兜1个,鱼框1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虾笼网13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虾笼网5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恢复生态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乙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撒网1个、竹篼1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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