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具备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其积极退赃,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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