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谅解、愿意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谅解、愿意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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