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无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依法从重处罚;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既往无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因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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