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又系初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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