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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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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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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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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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