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蔡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怡 审判员 张定中 审判员 黄 昭 书记员:何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虢德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虢德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六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黄志坚 审判员 袁美丽 书记员:何文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周某谅解了被告人骆某某,可对被告人骆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害人周玄谅解了被告人骆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骆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饶军提出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吴某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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