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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次犯罪,现实表现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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