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套牌的报废车辆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郝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且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协议,其行为也得到了附带民事诉讼原人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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