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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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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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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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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伤被害人李某,导致李某重伤二级,李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排除肇事逃逸情节,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逃逸属于量刑加重情节,故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关于李锋的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情节加以考量,不应再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李锋在公安交警的一般性排查中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李锋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原告人1.5万元医疗费,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锋辩称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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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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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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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鹏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雨天超速行驶,致车辆在制动过程中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其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在现场等待抓捕无抗拒行为,有自首情节。经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停车报警、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积极抢救伤员是其法定义务,被告人辩解其有委托他人报警行为,但无证据显示其有该行为,其虽有委托他人呼叫救护车、积极抢救伤员的行为,但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能协助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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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引发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公司以被告人张某某是醉酒驾驶按照保险合同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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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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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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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就本案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获得了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系过失犯罪,故其再犯罪的危险可能性低。综上,对被告人刘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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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被告人周某不具有逃逸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即使被告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因案发时,被告人周某驾驶套牌车辆,其在电话里未能如实说明肇事者及肇事车辆的详细、真实的信息,且被告人周某在法庭上供认其拨打完报警电话后救护车、警车尚未到达前,就离开了事故现场。被告人周某的上述行为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应当认定为“逃逸”。本院对这一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被告人周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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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近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高某甲表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虽辩称死者是骑车人,但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被害人高某乙系乘车人,对被告人高某甲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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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梁某广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广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广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补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梁某广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梁某广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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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姜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姜某甲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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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此,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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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超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符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符某某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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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吉家创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吉家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万贤 审 判 员  潘心情 代理审判员  雷琼艳 书记员:陈焕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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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房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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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元赔偿受害人邬某1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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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其所在社区亦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李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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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姜某家属、陈某二已经赔偿丁某刚、丁某一、丁某二、丁某三的经济损失,姜某取得了对方谅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姜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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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肖某身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证人侯某甲的证言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信息、称重单等证据与被告人肖某、侯某的供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被告人肖某改装机动车后,雇佣他人超出核定载质量运输,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原因分析改装车辆及超出核定载质量系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侯某、肖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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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为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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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隋某某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孔某某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逃逸,该公司提交的投保人盖章确认的客户回执单证明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某某陪护费、车辆损失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人赤峰华夏运输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孔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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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某及其辩护人孟三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玉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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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行为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依法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禹某某系农民,实际居住在农村,原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有误,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载卷的凌海市大有街道办事处九坨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房产证能够证实禹某某自2011年起与其子王某共同居住在凌海市富源小区,职工退休证、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及凌海市社保局材料能够证实禹某某已办理退休,自2014年1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原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禹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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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肇事后逃逸,未对被害人进行施救,且将肇事车辆及车牌弃于野外,致使查找肇事司机及车辆的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被告人赵某分文未付,无任何悔罪表现。综上,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因犯罪行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部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赵某之间的雇佣关系问题,证人孙某某、青某证言及被告人赵某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某与部落有限公司曾口头约定,被告人赵某为部落有限公司拉客源(提供劳务),部落有限公司为被告人赵某支付提成(报酬),且公司将被告人赵某安排在公司居住,有监督被告人赵某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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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苏银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后离开现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银明知被告人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供述包庇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辩护人辩护的苏某某系自首,并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及被告人苏银辩护人辩护的苏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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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近亲属已与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周雪婷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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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与蒯某某、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蒯某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误工期、营养期计算过长,根据其受伤的伤情,其误工期应当计算为140天,营养期应计算为54天,主张的护理费应当参照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日工资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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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人因颅脑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号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作为承保单位,应当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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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邢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因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未尽到安全检查及注意义务,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另有公诉机关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张耀辉、邵立红、王永恒提出”由于无法确定客车转向柱断裂的时间,故无法对事故成因进行分析鉴定。故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邢某1、邢某在明知王某系肇事车辆驾驶员的情况下,为使王某逃避法律追究,经商议后三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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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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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在肇事后于2017年10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对其积极施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应为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以被害人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原则。由被告人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国、张某某、宋某迪、宋某恩李某医疗费61432.68元;丧葬费28574元;死亡赔偿金657520元;被扶养人宋某迪的生活费74988元(249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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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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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通过其父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本案各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被告人黄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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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某甲赔偿被害人家某甲的经济损并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判前调查,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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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应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当庭查明事实,但是被告人杨某某肇事后情节恶劣,所以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认为的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代理意见不符合当庭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悬赏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自行车损失费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酌情给付。处理事故误工费不符合标准,对超出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闫晓霞不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庭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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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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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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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3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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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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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待、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以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的方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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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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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宝华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宝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宝华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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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在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韩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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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玉泉大队认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积极救助被害人,报警后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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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及三人受伤,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与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赔偿并取得谅解及有自首情节等,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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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刘某1是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被害人王某1是被告人王某某的继父,被害人刘某1的家属以及被害人王某1均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且不需要其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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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主动救治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所在单位呼和浩特市环城水系绿化管理处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为被告人刘某适用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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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让同行人员打电话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刘某向被害人莫某莫某及其他受损害单位作出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莫某莫某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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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高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高某2、何某1合理的经济损失为824,902.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659,500.00元(32,975.00元×20年)、丧葬费28,938.00元(4,823.00元×6个月)、被抚养人何某1生活费136,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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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柏某某能极积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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