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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曹久江、郑徐文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撞坏后,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追尾相撞,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再次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郁建民、张雅新辩护称,被告人张某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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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当庭辩称,被告人蒋某某具有积极赔偿情节,且认罪态度好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蒋某某的社会考察结果,综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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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不构成自首。结合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结果,综合被告人犯罪、认罪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赵立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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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赵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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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及委托代理人所提原审认定被害人为城镇居民并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过高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被害人董某暂住在唐山市开平区普光南里117楼2门403室已达一年以上,且在唐山市新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保洁员工作,因此认定其为城镇居民并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故其所提上诉理由及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的上诉,维持原判的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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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庞某某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有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关于其上诉所提第三次转院不应认定的上诉理由,经查,有一审认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及被害人提交的第三次转院治疗病历及工人医院的证明,并经上诉人认证、质证,足以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第三次住院治疗是前两次住院治疗的继续,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庞某某上诉所提对误工费计算及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被害人的诉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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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高某某提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量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之乔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刘健 书记员: 刘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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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总计叁拾陆万伍仟元整,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主要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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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社会考察结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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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宋某某的社会考察结果,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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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主动报案及时抢救伤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杨某成的社会考察结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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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交警六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其自首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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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东野某某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东野某某已对被害人庄某丙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故被告人王某不应再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精神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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