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屈某甲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甲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匡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匡某甲系初犯,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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