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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