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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9月7日通某某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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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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