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能够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李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害人车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现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备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害人对于本案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门某某与被害人穆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门某某对其行为能够认罪、悔罪,通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赵某甲有以下从轻情节,赵某甲在明知表妹赵某乙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赵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赵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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