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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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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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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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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谷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谷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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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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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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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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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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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及酌定从轻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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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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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时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杞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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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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