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侯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后,崔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保险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及车主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辩护人提出崔某某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星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星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在三年以下处刑;2、被告人同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李星从轻处罚;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星打120急救电话对受害人积极救治,并及时打122报警电话报警接受询问;4、被告人李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对以上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星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鑫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对董鑫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令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令彬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令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洪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4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宗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宗楠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宗楠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系被告人卢宗楠的妻子,其犯罪情节轻微。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宗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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