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姚某甲为了使本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解除扣押并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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