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及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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