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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建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原有植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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