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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美)(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美)(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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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美)(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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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美)(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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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美)(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美)(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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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美)(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美)(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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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美)(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美)(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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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卜某某)(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卜某某)(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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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于某某)(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于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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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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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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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霍清远)(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霍清远)(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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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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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某某)(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家属积极给予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理解和谅解,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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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金某某)(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对方车主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高检发【2019】13号《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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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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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死者家属及伤者主动要求对张某不起诉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建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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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且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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